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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不得用于从事娱乐场所经营

新文化报微博(参与讨论)  2014-12-26 09:40

[摘要] 《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,明年1月1日起将施行。办法规定,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,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。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(经营场所)。

《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,明年1月1日起将施行。办法规定,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,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。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(经营场所)。

市场主体(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)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场所,且该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的,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,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场所地址,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。备案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应当与其住所经营收入统一核算。

利用住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、互联网上网服务、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、储存和经营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。将住宅登记为住所(经营场所)的,不改变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。

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及管理规约,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,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,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,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,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、污染环境、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。由申请人对住所(经营场所)使用的合法性负责。

另外,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(经营场所)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,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使用住所(经营场所)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,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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